致各投標人:
一、原招標文件第三章評標辦法和標準:評標辦法和標準數(shù)據(jù)表第4項 第4條 投標人若不能按投標文件承諾的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位的,應當無條件地接受招標人作出的以下處理:
a、工程開工前,擬派出的施工現(xiàn)場管理人員不能全部通過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(jiān)管系統(tǒng)備案的,招標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按違約追究投標人責任;
b、工程開工后,除不可抗力外,投標人變更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中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,每人每次向招標人交納 10000元違約金;其他人員每人每次向招標人交納5000元違約金。
現(xiàn)修改為:
投標人若不能按投標文件承諾的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到位的,應當無條件地接受招標人作出的以下處理:
a、工程開工前,擬派出的施工現(xiàn)場管理人員不能全部通過福建省工程項目建設監(jiān)管系統(tǒng)備案的,招標人有權解除合同并按違約追究投標人責任;
b、工程開工后,除不可抗力外,投標人變更項目部施工管理人員中的項目負責人或項目技術負責人,每人每次向招標人交納 100000元違約金;其他人員每人每次向招標人交納30000元違約金。
二、本項目無需提供已標價工程量清單。
當招標文件、招標的澄清、修改、補充等在同一內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時,以最后發(fā)出的文件為準。本補充通知內容作為招標項目編號閩聯(lián)審明招【2019】004號“城投廣場智能化A區(qū)(1#樓-3#樓、5#樓、6#樓、C1#樓、C2#樓及地下室)工程”《招標文件》的組成部分,與《招標文件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
招標人:三明城投集團房地產開發(fā)有限公司
招標代理機構:福建聯(lián)審工程管理咨詢有限公司
2019年6月13日